因为工作和经历的事,让我对法律重视了起来,法治时代,不懂法的人要吃大亏,相反,懂法的人,就将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于是决定在闲暇之余,备考被称为最难考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也是俗称的司法考试。
我是去年十一开始的,到现在马上一年了,九月就是客观题考试,我也在抓紧时间备考,刷题中,但是刷着刷着就感觉不对了,因为我发现司法考试不仅仅考察参加人的法律认识理解水平,更考验他的运气。
什么“应当”与“可以”的区别就不说了,这还在正常理解范围之内。“法院应该通知辩护人参加”和“辩护人应当出庭”又是什么鬼?你应该通知辩护人参加,辩护人还不应该参加?参加了还不应该?答案解析中说辩护人不必须参加,通知是法院的义务,参加不参加是辩护人的权力呗。
还有一个,我们作为平常人都知道,以偏概全是不对的,备考过司法考试的都知道,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在客观题中有一些选项只说了一般条款的,那我们一般人的理解就是不对的。
但是做真题的过程中,特别是多选题中,一会儿说他以偏概全,是不对的,换道题又说,题干没说特殊情况,这是一般情况,明确一般条款就行。作为马上参加考试的考生,我的心头一万匹草腻麻奔腾而过。
看到这个,我算明白了,司法考试考的不是法律,是运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