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碍于情面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事实上,这种“友情”具有不小的法律风险!应根据登记的工商信息登记,判断其公司的实力以及承担责任的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往来。那么如果朋友想要拉你入股,具体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作为股东加入“铁哥们”公司却被坑?
鲍某和某公司老板郝某是“铁哥们”,一天郝某突然请鲍某吃饭,说想请鲍某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其公司的股东。实际上,这并不是什么正儿八经的“朋友有钱一起赚”,郝某的私心其实只是想让鲍某以挂名的形式帮自己多占点股份,以便掌握公司的话语权。
出于这么多年来的交情,鲍某并没有考虑那么多便答应了,而几个月过去,“意外”却发生了,郝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中止。

后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这个“冤大头”正是鲍某,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被执行人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赫某出资50万元,占1%。
鲍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由某投资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投资公司账户,此行为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特征。

这个消息对鲍某来说,简直像晴天霹雳,也只能百口莫辩,因为此时的郝某早就不见了踪影,他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无法采信。最终,法院认定郝某于1999年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该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朋友股东”应注意哪些风险?
也许出于朋友义气,你会去朋友公司帮做股东,然而其中却隐藏着往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实体经济不佳的情况下,以下法律风险尤易发生,故对此应慎之又慎。
一、股权转让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的风险是:
1.该股权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却进行股权转让的,此时你作为受让股东若对“转让股权”出资瑕疵的情况知情,则需对受让股权的出资瑕疵负担连带责任。
2.若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能会导致该股权转让不能实现,从而使受让股东为此白白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二、出资的风险
1.作为朋友的你,出于朋友义气,去朋友公司做股东,但这却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就需对自己受让的股权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而一旦不能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出资,还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朋友让你进行股权代持,告诉你就是当个名义股东那么简单,而你对此不甚了解,认为小事一桩、无关紧要。但实际上,若他不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届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却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这就等于将他的出资义务转移到你的身上,届时你或将承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三、退出风险
“入股容易退股难”,朋友邀请你去他的公司做股东,你以为他是“有钱一起赚”,但殊不知却可能是拉你下水,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届时你想脱身转让股权则需要低价处理,这势必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这还不一定有人愿意受让,若你要求公司回购,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又有可能被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进行拒绝,此时你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所以朋友邀请你去他公司做股东,不要出于朋友义气满口答应,应该对其公司进行充分调查再做决定,成为股东之前,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好相应风险的解决办法。

四、背负公司债务风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后,就需要以其认购的股权承担相应出资义务。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公司届时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股东可能以其出资义务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若有朋友与你进行股权转让,让你成为他公司的股东,此行为也有可能是在转移风险。

五、解散与清算风险
成为公司股东以后,对公司具有忠实勤勉义务,其个人行为就需对公司负责,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以公司解散与清算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有朋友在邀请你成为他公司股东时,不要出于江湖义气就答应下来,而需要仔细考虑成为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切莫因一时兴起而导致自己将来进退维谷。
